浙江嵊州:已结顶新建存量商品房不高于备案价8.5折出售给住房困难家庭,财
时间:2024-10-29 17:50 来源:中国网 阅读量:19300
,浙江省嵊州市将从11月1日起开展“住有所居”购房活动,开发企业已结顶的新建存量商品房以不高于备案价8.5折且不高于近三个月网签成交均价,出售给住房困难家庭,在此基础上市财政给予购房款25%的补贴,最高不超过30万元,不能直接抵扣首付款,且仅限于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,不包含车库、车位、储藏室等。
根据《嵊州市住房困难家庭“住有所居”实施细则》,符合资格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申请购买嵊州市域范围内已结顶的新建商品房,政府给予购房补助。已结顶的新建商品房,房源以70-90平方米为主,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。实际购房超过110平方米的,超面积部分不予补贴。申请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-11月8日。
住房困难家庭购房补贴与高层次人才房票补贴、高校毕业生房票补贴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。政策实施期间,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补贴政策。
住房困难家庭资格条件包括:1.本市户籍申请条件。申请人具有嵊州市户籍满一年;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;申请人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一户家庭申请。
2.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。申请人具有我市办理有效期内的《浙江省居住证》;在我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以上,或持有我市市域范围内营业执照和6个月以上完税证明。
3.家庭收入标准。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6954元/人。收入由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社保缴纳基数总和推算出家庭收入,无社保等收入信息数据的对象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推算收入。18周岁以下、无养老保险记录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象视作零收入。
4.家庭住房标准。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-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或者3人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。退役军人、见义勇为人员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、器官捐献等四类家庭,可将住房标准放宽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。
5.家庭住房核定范围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市域范围内拥有的普通商品住宅、农房、已转让未满1年的普通商品住宅(包括离婚、拍卖等,1年期限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起算)。
政府补贴后,尚无法承担全部房款的住房困难家庭,可在我市国企开发的项目中选择房源,采取租购并举模式购房。先行购买不低于50%的产权,其余部分按照租赁方式承租,政府持有份额部分租金,需按照房租市场评估价8折每月支付。最低首付为其购买份额的15%,首付款须自有资金支付,购买者需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年内完成国企持有份额的增购(增购价格根据当年评估价计算)。购买者在网签备案之日起3年内未增购的,国企按市场评估价回购个人持有部分,同时购房者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额购房补贴。
在完全取得产权前,不得擅自买卖、赠与房屋、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。不动产权属登记满3年后方可按照一般商品房进行转让,不动产权属登记完成未满3年申请转让的,购房人应向补贴单位缴纳房价补偿金,补偿金与补贴金额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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